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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达-跨境电商物流综合服务商-(外贸企业之一文读懂国际贸易术语)

作者:京华达物流 2025-10-29

对于外贸企业来说,能够准确理解国际贸易术语,在出口贸易谈判中选择恰当的出口方式,不仅可以避免国际贸易纠纷,还能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本文针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常用的术语进行解读。


// EXW(Ex Works/工厂交货)


EXW(工厂交货)用于描述卖方在其营业地点(通常是工厂、办公室或仓库)交付货物。卖方只需将货物准备好并放置在约定地点,买方自行装载、运输货物。卖方无需承担货物离开其场所后的运输、保险费用及风险,从贸易成本上来看,EXW对卖方更有利。对于买方来说,买方可自由选择运输方式及承运人,亦可根据需求自行决定装载货物的方式;然而,一旦卖方通知买方合同中的货物已被确认并被存放,交货即告完成,买方开始承担风险并有义务付款,即使货物仍由卖方占有和实际控制。实践中,卖方没有义务将货物装载到买方的提货运输工具上,卖方也很难允许买方的承运人在仓库完全自由的活动。


注意事项:


1.指定交货地或交货地点要精确。买卖双方仅需指定交货地。但是,特别建议双方还是应尽可能清楚地指明交货地内的精确交货点。


2.即使在卖方场所交货,卖方并不负责装货,货物装载风险归买方承担


 3.EXW是对卖方规定的义务最少的规则。因此纵使在卖方场所交付货物,卖方并不负责装载货物、不负责报关手续,如有困难,建议采用 FCA,由卖方装载及办理报关手续。


//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接出口国所在地)


FCA(货交承运人)术语中,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货物可以在卖方场所装载到提货车辆上,也可以运送到另外场所(通常是承运人的仓库、机场或集装箱码头)。卖方办理出口手续,买方办理进口手续。由此可以看出,FCA是相对于EXW的一个进步,因为卖方负责实际交付货物,只有在交货后风险才转移给买方。


对买方引入了一项新的义务,即:如果双方同意,买方有义务指示其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但此规则在实践中很难被执行。当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的承运人时,卖方没有义务将货物装船,货物在交货和装船之间发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买方承担。当此类风险发生时,卖方不仅不会收到已装船提单,买方也不会考虑出口货物,甚至会拒绝付款。增加这一新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卖方对信用证的需求,然而意想不到的后果是:通常卖方会被指定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从而使他们承担他们既不知道也不能接受的责任。


注意事项:


1.交货地与交货地之交货点,参考EXW。


2.FCA买卖,提单注明装船日期(Shipped On Board Date)


3.货物的控制与付款问题。如采用L/C或 D/P,要求出具Negotiable B/L以便控制货物;如果出具的是AWB、SWB、FCR、Road or railway consignment note等,有可能钱货两空。


// 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


FOB术语是最常用的贸易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放置在买方指定的船上并通知买方。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时交货,如买方联系的船舶延期等,一旦货物被特定化(刷唛)到合同项下后,风险转移时间可提前。"船上”不再被定义为将货物"越过船舷”放置,这将由合同根据货物的性质来规定。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运费由买方支付,提单上通常注明"运费到付”。买方联系承运人,提单上的托运人是买方而不是卖方。卖方很可能至少需要一份大副收据或其他形式的出口证据(例如用于增值税退税的提单副本)。


注意事项:


1.提单上shipper显示买方还是卖方。


2.指定货代的提单交付问题:提单应该优先交付给买方还是卖方。


3.实际托运人基于提单的诉权。


4.实际托运人的控货权(中止运输、更改提单收货人、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


5.目的港无人提货、弃货,提单"运费到付”,谁支付?;滞箱费、堆存费,谁支付?


6.变形条件风险何时转移?FOB CFR CIF后面加上(Stowed、Secured、trimmed)卖方应承担积载、紧固、平舱的义务和费用,风险是货物装上船舶就转移了吗?FIOST是费用和义务相结合的综合性条款。


7.保险空白期,以FOB(或CFR)交易时,保险一般由买方投保,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货物风险是以装上船舶为界,因此,货物在装上船舶之前发生损失,因风险负担尚未转移,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买方无法凭其购买的保险获得赔偿。在此情形下,卖方也未对装前前的风险购买保险,其损失也无法获得补偿。所以FOB(或CFR)买卖,对货物装上船之前的内陆运输风险,卖方必须购买保险。


//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FR术语是继FOB之后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要求卖方将货物放置在自己联系的船上。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给买方。"船上”不再被定义为将货物"越过船舷”放置,这将由合同根据货物的性质来规定。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运费由卖方支付,提单上通常注明"运费预付”。卖方在装货港完成交货,但需支付运费至买方有义务从承运人(鉴于"承运人”一词没有出现在本术语的其他地方,将其表述为"从船舶上接收货物”可能会更好)处接收货物的目的港。卖方和买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哪方支付卸货费用。卖方需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购买保险。


注意事项:


1.CFR是装运地合同的一种,即卖方将货物运至装运港,装上船,货物灭失与损毁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卖方不承担,CFR的本质是只要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装上船以后履行买卖合同后,卖方就免除进一步的风险及费用。


2. CFR下,卖方必须承担依据通常的航线并以习惯的方式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及货物装上船后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装上船起,归买方承担。


3. CFR运输中的任何迟延风险均由买方承担,CFR是装运地合同,货物一旦装上船风险即转移,运输中的任何迟延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任何情况下,卖方都不应该改变本术语的属性,承担货物装船后运抵目的港有关的风险或义务。


4.装运港与目的港,若买方想保留稍后再决定装运港的自由。


// CIF(Cost,Freight and Insurance/到岸价)


CIF术语与CFR术语只有一处不同:CIF术语中,风险转移点(船上)与费用转移点(目的港)是分离的。卖方有义务为买方购买最低险别。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保单下的证明——该文件通常证明卖方是被保险方,因此卖方必须在该文件的背面空白背书,以便买方在需要时可以提出索赔。


注意事项:


1.交货地点。


2.目的港提货的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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